7.3 引火机构


7.3.1 试验装置应包括一个能提供引燃焰的机械装置,引燃焰能在辐射锥外被重复点燃,并能通过辐射锥移到试验位置。试验装置应能将引燃焰通过辐射锥和护板的开口伸入到护板下方最大距离60 mm 的位置。
7.3.2 引燃焰从不锈钢制成的喷嘴喷出(见图5),安装在引火管端部。
7.3.3 引燃焰通常置于辐射锥上方,烟气羽流和分解产物可能从辐射锥顶面冒出。当将其置于此位置时,引燃焰喷嘴应靠近一个热输出不大于50 W的次点火源,次点火源能够重复点燃引燃焰。
注:次点火源可以是气体火焰、电热或电火花。丙烷火焰从1 mm~2 mm内径的喷嘴喷出,火焰长15 mm,热输出约 50 W。
引火焰喷嘴
7.3.4 对于引燃焰位置,通常应确保喷嘴在护板开口中心点上方处,火焰能水平地喷出,并与点火臂运动方向垂直,喷嘴孔中心在护板上方(10±1)mm处。
7.3.5 引火机构能自动地将引燃焰每隔s移到试验位置,从辐射锥防护罩顶面开口到试验位置,所花的时间不能超过0.5 s,并在试验位置保持s,引燃焰返回到相同的位置所花的时间不能超过0.5 s。
7.3.6 引火机构设有一个限位装置,能将引燃焰到达的最低点固定在试验位置上方20 mm到试验位置下方60 mm之间的任何位置。
7.3.7 引火机构见图6a)、6b)和6c)。
注:引火机构应严格地按照公差要求制作,因为细微的尺寸误差都可能导致7.3.5中规定的时间的改变。但是通过对从动轮的细微调整也可以让其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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